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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蔡蕾
4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一则案例为,擅自在平行进口商品上翻译外文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案。

发布会现场 通讯员朱向东摄
“J.P.CHENET”及“香奈”葡萄酒商标系法国某公司在我国注册,北京某公司经授权独家使用上述商标。“JP.CHENET”(官方译名“香奈”)葡萄酒的市场销量较好,上述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肥城某商行主要从事酒类销售,其从海关进口多批“JP.CHENET”西拉赤霞珠红葡萄酒,并在报关单上将“JP.CHENET”翻译成“享乃”,使用“享乃西拉赤霞珠红葡萄酒JP.CHENET”作为商品名称。“享乃”商标系厦门某公司于2020年经注册取得,品类包括葡萄酒、白酒等,肥城某商行使用“享乃”标识并未告知厦门某公司。
2022年12月-2023年5月,肥城某商行将若干“JP.CHENET”红葡萄酒销售给周某斌,并发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显示商品名称为“享乃西拉赤霞珠红葡萄酒”。后周某斌将部分葡萄酒销售给案外人武汉某公司并发送报关单和中文标签,武汉某公司又将部分葡萄酒销售给武汉某经营部。
2023年3月24日,北京某公司从武汉某经营部购买两瓶红葡萄酒,发现酒瓶正面及背面均粘贴印有“JP.CHENET”的外文标签,其中瓶身背面的外文标签上还粘贴了一张中文标签,遮挡了部分外文标签,中文标签显示商品名称为“享乃西拉赤霞珠红葡萄酒”,经销商为肥城某商行。
北京某公司认为肥城某商行、武汉某经营部、周某斌、厦门某公司均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诉请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肥城某商行擅自将中文标签、报关单上的外文商标翻译成“享乃”,削弱了平行进口商品上外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降低了外文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侵害“J.P.CHENET”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且肥城某商行销售使用“享乃”标识的葡萄酒亦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进口商品的数量、平行进口商品特征以及肥城某商行翻译商标的目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酌定。周某斌和武汉某经营部虽然销售了案涉葡萄酒,但其销售行为有合法来源,仅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厦门某公司未许可也不知晓肥城某商行使用“享乃”标识,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肥城某商行、周某斌、武汉某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肥城某商行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从商标的本质属性与识别功能出发,明确未经许可将平行进口商品上的外文商标翻译成中文并使用,造成混淆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为同类纠纷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同时,该案秉持利益平衡原则,依法支持销售商的合法来源抗辩,合理划定善意市场主体的责任边界,避免过度追责。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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